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长春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博士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长春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历年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长春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工作的博士(生)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地方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汇聚博士群贤;宏扬科学精神;服务工大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目的:凝聚长春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博士人才,促进广大博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长春工业大学的科技进步、文教繁荣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长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长春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3楼资料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文化沙龙、联谊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广大会员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面向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推广会员的科研成果,承接有关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决策咨询、课题研究、科研攻关、培训等工作,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
(三)加强与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学术团体和专家名士的交流,扩大长春工业大学影响,为我校引进推荐高层次人才、项目、技术和信息;
(四)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为会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长春工业大学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员工或在读博士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本协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的聘用;
(四)办理主席和副主席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与落实;
(二) 负责会费、各种捐赠款项的落实和支出费用控制;
(三) 负责协会内外联络、协调工作;
(四) 负责网站维护和信息更新;
(五) 负责发展新会员、会员登记管理、会员证书印制核发管理;
(六) 负责会员咨询服务;
(七) 负责内勤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学院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院拨款或者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开展业务原则
(一)每月开展一次论坛、研讨、讲座、联谊等活动,促进会员间及会员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
(二)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提供科技咨询与服务;
(三)联合申报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
(四)出版刊物、建立网络交流平台;
(五)完成学校和学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 1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