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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绩点标准及计算方法及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0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绩点标准及计算方法及相关管理办法

我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1、正常考试绩点标准标准如下:
(1)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考试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以下 F 0
考查成绩 百分数 绩点
优 90-100 4.0
良 80-89 3.3
中 70-79 2.3
及格 60-69 1.0
不及格 <60 0
(2)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
(3)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选全部课程。

2、重考及重修绩点标准标准如下:
(1)学生正考不及格可自由选择参加重考或重修,不参加重考或重考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
(2)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考或重修。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重选也可另选其他课,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3)重考(重修考试)课程按实得的分数记入成绩单。重考(重修考试)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3;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4)学生理论必修考试课程经考核后成绩低于78分,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以成绩高者记入成绩单。
(5)学生至第八学期结束时尚未取得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6)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重考,否则参加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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