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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育[20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吉林省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吉教考字[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全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

2.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安排,负责具体落实本学院的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3.各学院按招生专业按复试考生人数组织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工作。

4.学校制定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规范,由各学院对本单位复试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复试

(一)复试成绩要求

1.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执行相同标准。

2.除会计专硕外,达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分数考生均可参加复试,复试后按总成绩排名及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名单。

3.会计专硕的复试分数线为200分,单科分数线需要达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会计专硕单科分数线的要求。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45分(含245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25分(含25分),单科(满分>100分)不低于45分(含45分)。其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专业按初试成绩总分不低于147分(含147分),外语不低于30分(含30分)复试。

5.原则上不予破格复试。若调剂后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可在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优选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经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进行破格复试。

(二)复试资格审查

学校成立复试资格审查小组,在考试前对参加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复试资格审查小组将按照要求,对考生身份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参加复试考生需要提供的个人材料有:

1.有效身份证件;

2.应届本科毕业生需要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在2019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出示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3.往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原件,获得学历、学位时间以认证书上认定的时间为准;

4.同等学历考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需要提供符合招生录取规定年限的毕业证书原件;

5.经审查学历(学籍)信息有疑义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需要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7. 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请于2019年3月26日前到长春工业大学研招办登记(联系电话:0431-85716566),上交相关证明材料,研招办将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将取消复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复试比例

复试原则上采取差额形式,生源充足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1.2,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四)复试内容

复试分为专业课考试和综合能力面试(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及学科面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统一考试,统一面试,按总成绩和招生计划分别录取。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的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50分。专业课考试由各相关学院组织命题、考务及评卷工作。各复试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参加本专业的专业课笔试命题工作。

2.综合能力面试:

  综合能力面试一般采取口试、笔试及实践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口试为主。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测试时间为3-4分钟。复试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老师当场评分,成绩取平均分。

  面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基本素质占20分:考查考生政治态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奖惩情况。

外语水平占20分:考查考生外语的听、说、读等能力,一般应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主要从语言准确性、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等方面考查。

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占30分: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的情况,了解本科期间的学习、工作及奖励等情况。

综合能力占30分: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判断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3.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成绩核算

复试成绩=复试专业课成绩折算成百分制*40%+面试成绩*60%

5.各专业复试及加试科目详见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同等学力及跨学科考生的加试时间、地点及加试试题等考务工作由相关学院自行安排。

6.复试中发现考生综合素质不合格的,复试面试小组有权直接提出复试不合格意见,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五)复试程序

1.由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长春工业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并通过研招平台“招生信息公开”栏目上传,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2.各学院按照《长春工业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细则,上传学院网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确定复试名单,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公布复试名单。

4.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5.各学院根据初试、复试成绩折合计算后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

(六)复试工作要求

1.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学校将诚信考核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2.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导师组成的5人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名单上报学校研招办审核、备案。复试小组中要有外语水平较高,负责外语口语测试的成员。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3.各学院复试过程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允许任何人干预复试录取结果。

4.组织多批次复试的学院,复试试题应掌握同一命题标准,每一批次单独命题,不得重复使用。

5.面试过程中面试老师不应随意离开面试现场,如有离开的情况,返回后不得为其离开期间面试的考生评分。

四、调剂

(一)调剂要求

1.申请调剂考生须满足《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2.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之间可以互相调剂。

3.所有调剂生源(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校内调剂考生,还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的调剂)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二)调剂程序

1.考生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按要求填写调剂志愿。

2.我校将于考生调剂志愿填报24小时之内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筛选考生,并向确定接收调剂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3.考生需在我校发出复试通知后24小时内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确认。

4.考生确认复试通知后,请按照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复试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复试准备。

5.确认复试的考生须通过学校官网(http://www.yjsy.ccut.edu.cn)查询复试工作安排并按规定时间来我校参加复试。

6.复试结束后我校会及时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向考生发放待录取通知,考生应于24小时内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接受待录取,24小时以内未接受待录取的,学校将认定为考生放弃录取资格,不予录取。

(三)调剂原则

1.学校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学校将依据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2.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24小时内若我校确定接收考生复试并发送复试通知,则24小时后,锁定自动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3.调剂考生与一志愿考生执行同一复试标准。

4.对因个人原因放弃待录取资格的考生,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后期的调剂申请。

五、录取

(一)成绩核算

1.复试成绩=复试专业课成绩折算成百分制*40%+面试成绩*60%。

2.总成绩=初试成绩(500分满分)/5*70%+复试成绩*30%。

3.总成绩=初试成绩(300分满分)/3*70%+复试成绩*30%。

(二)总成绩排名方式

1.全日制考生和非全日制考生分别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三)录取原则

1.学校将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考生接受待录取通知后,原则上不予解除。

3.复试成绩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4.如有破格复试录取考生,破格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3%。

5.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所在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7.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录取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2.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公开招生信息,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上备案公开所有的招生信息,在本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对所有招生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3.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的拟录取考生特殊注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不予学籍注册。不得录取。

4.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拟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招生计划可根据学校整体录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按要求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六、监督与复议

(一)纪律要求与工作监督

1.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全程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进行巡视、监督,保证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3.复试小组要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考生的复试工作,不得违犯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4.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复议

1.考生认为我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将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学校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我校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2.监督举报电话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431-85716566

长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处:0431-85716493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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