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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暂行规定 2017-06-30

发布日期:2017-06-3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位论文开题时间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初(10月初)完成。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从完成开题到申请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硕士研究生从完成开题到申请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的内容与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研究生不能进行开题:

1. 有5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者;

2. 未缴纳上一年度学费者。

第四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本学科范围内的课题进行研究,根据所研究的课题背景,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论文选题来源、研究背景、意义和应用价值;国内、国外研究发展现状;论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方案、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创新性;论文研究的工作条件;主要参考文献;研究进度安排等。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参考文献原则上应不少于6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二分之一,近三年的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硕士研究生的参考文献原则上应不少于30篇,其中近三年的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应结合论文选题和阅读的参考文献完成文献综述报告,博士研究生不少于8000字,硕士研究生不少于6000字。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的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开题的考核工作由该学科所在学院负责,与联合培养学院共同成立答辩委员会,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具有硕士(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相关学科专家5人组成,设主席1名,其中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应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

第八条  考核形式应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答辩委员根据研究生提交的文献综述报告和开题报告进行严格评审,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者记1学分),并将开题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九条  开题结束后,研究生一般应根据答辩委员的评议意见,对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报告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提交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报告电子版至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需将《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表》以及修改后的《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文献综述报告》交至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  开题通过后,论文题目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特殊原因更改题目,需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论文题目变更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答辩委员会提出开题内容需做重大修改或选题变更较大时,需经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管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开题不通过者,可在1个月内给予一次开题机会。如仍未通过,需在下一年开题,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同时顺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题的研究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延期一年进行开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开题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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