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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4-10-2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暂行条例

(长春工大教字[2004]28号)

实行导师制是发挥学分制优势的保证措施。为规范我校导师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导师在实施学分制过程中对学生的指导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导师制是确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学分制改革,实现“质量强校”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对课堂教学、班级授课等常规形式的重要补充,是密切师生关系,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实现教学互动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在我校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有利于深化我校学分制改革,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导师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关心和帮助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进学生健康成才。  

第四条  指导学生掌握大学的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树立良好学风,激发学习热情,确立专业思想。根据不同年级、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不同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五条  帮助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了解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知识结构与课程设置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进入本学科专业更深、更宽的学习领域。  

第六条  注意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爱好特长,结合学生的学习实际和学校教学资源状况,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合理选课和选择专业方向,使学生构建出符合自身特点的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  

第七条  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发现学习成绩突出和有特殊专长的学生,提出因材施教的特殊培养建议,及时发现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并帮助分析原因,找出差距,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就业形势和择业观的教育和指导,特别应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的指导。  

第九条  积极引导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  

第十条  应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指导,对学生的指导应采取个别与集体辅导相结合,以个别指导为主。  

第十一条  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并反馈到教务处,以便改进教学,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  导师制是完善学分制管理的有效方式,学校各级单位要给予足够地重视和投入,凡符合导师聘任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导师。  

第十三条  导师的聘任资格: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诲人不倦,身体健康,具有敬业精神。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指导能力。  3、熟悉所指导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各教学环节及相互关系;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文件及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教师个人申请,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主任)聘任,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持导师与学生联系的稳定,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一般情况下,导师任期每届4年,最低不得少于两年,但对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应随时撤换。  

第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终止导师工作。个别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调整导师的,由教研室主任及时提出,须经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师和学生数量的多少,按比例给每个年级的学生配备导师;一般每15-20名学生安排1名导师,在低年级学生中也可采取班导师制。

第四章  导师的管理与待遇   

第十八条  导师工作由各院(系)教学院长(主任)直接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协助。每个年级成立一个导师组,由经验丰富、工作负责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组长。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导师工作业务培训,交流导师工作经验,促进导师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导师应做好工作记录;学期末,应向院(系)提交导师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作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由院(系)每学期结束前进行,学校定期对导师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导师工作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评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聘任的导师,视其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给予津贴补助与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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