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导师制是发挥学分制优势的保证措施。为规范我校导师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导师在实施学分制过程中对学生的指导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导师制是确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学分制改革,实现“质量强校”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对课堂教学、班级授课等常规形式的重要补充,是密切师生关系,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实现教学互动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在我校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有利于深化我校学分制改革,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导师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关心和帮助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进学生健康成才。 第四条 指导学生掌握大学的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树立良好学风,激发学习热情,确立专业思想。根据不同年级、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不同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五条 帮助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了解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知识结构与课程设置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进入本学科专业更深、更宽的学习领域。 第六条 注意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爱好特长,结合学生的学习实际和学校教学资源状况,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合理选课和选择专业方向,使学生构建出符合自身特点的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 第七条 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发现学习成绩突出和有特殊专长的学生,提出因材施教的特殊培养建议,及时发现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并帮助分析原因,找出差距,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就业形势和择业观的教育和指导,特别应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的指导。 第九条 积极引导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 第十条 应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指导,对学生的指导应采取个别与集体辅导相结合,以个别指导为主。 第十一条 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并反馈到教务处,以便改进教学,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 导师制是完善学分制管理的有效方式,学校各级单位要给予足够地重视和投入,凡符合导师聘任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导师。 第十三条 导师的聘任资格: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诲人不倦,身体健康,具有敬业精神。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指导能力。 3、熟悉所指导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各教学环节及相互关系;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文件及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教师个人申请,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主任)聘任,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持导师与学生联系的稳定,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一般情况下,导师任期每届4年,最低不得少于两年,但对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应随时撤换。 第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终止导师工作。个别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调整导师的,由教研室主任及时提出,须经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师和学生数量的多少,按比例给每个年级的学生配备导师;一般每15-20名学生安排1名导师,在低年级学生中也可采取班导师制。 第四章 导师的管理与待遇 第十八条 导师工作由各院(系)教学院长(主任)直接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协助。每个年级成立一个导师组,由经验丰富、工作负责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组长。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导师工作业务培训,交流导师工作经验,促进导师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导师应做好工作记录;学期末,应向院(系)提交导师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作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由院(系)每学期结束前进行,学校定期对导师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导师工作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评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聘任的导师,视其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给予津贴补助与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